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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狼父酒後對10歲女兒襲胸、摸下體 卻因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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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okann (我怕練太壯)

標題: [新聞] 狼父酒後對10歲女兒襲胸、摸下體 卻因一

時間: Tue Dec 2 07:47:16 2025


狼父酒後對10歲女兒襲胸、摸下體 卻因一關鍵逃過追訴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5263423



南投一名父親,2021年酒後,對10歲女兒襲胸、摸下體,母親事後得知提告,南投地院審

理時,父親否認犯行,辯稱只是不小心碰觸胸部,法官認定觸犯屬告訴乃論的性騷擾罪,

但因告訴時間是知道時間起6個月內,但女童母親過了2年才提告,已超過告訴期間,做出

不受理判決,檢察官不服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仍駁回,讓這名父親逃過追訴。


判決指出,南投一名父親2021年8月某日中午酒後,發現當時10歲大的女兒在房間床上側

躺滑手機,竟從後方抱住她,再一隻手伸到女兒左側內衣裡面,直接以手持續碰觸女兒的

左側乳房、乳頭約3、4分鐘,再以同一隻手,隔著女兒褲子觸摸她下體約1、2分鐘,經制

止才停止回到自己房間,女童嚇到立刻告知母親。


女童母親作證表示,女兒當天中午就告訴她這件事,立刻向先生求證,先生默認有猥褻女

兒的事實,但辯稱是喝酒喝太多才有這些行為,檢察官依對未滿14歲之人強制猥褻起訴。


南投地院審理時,這名父親否認犯行,辯稱當時女兒仰躺在床上滑手機,自己想和她玩去

抱她,因前一日飲酒宿醉,不慎碰到她的乳房,強調當時手就馬上縮回,也沒有碰觸女兒

的下體。


南投地院法官認為,強制猥褻罪與性騷擾罪雖均都是出於違反被害人意願的方法,不過前

者非僅短暫干擾,且須已影響被害人性意思形成、決定的自由,後者則是趁被害人不及抗

拒時,出其不意乘隙短暫的觸摸,兩者並不相同,認定該名父親的行為觸犯性騷擾罪。


法官強調,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本罪屬告訴乃論,而告訴乃論之罪,其告

訴應自告訴人知悉犯人之時起,在6個月內為之,但女童母親在2021年8月當天中午就知道

,卻在過了2年的2023年9月25日才提出妨害性自主告訴,已超過告訴期間,依刑事訴訟法

規定做出不受理判決。


檢察官不服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法官審理後,仍認定男子行為屬性騷擾,因已超過6個

月告訴期間,原審判決不受理並無不當,判決駁回,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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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ngweki : 狼父,自己身上出來的晚輩女兒可以玩,等她懂事怎麼看你 12/02 07:54
dengweki : ,真的很 12/02 07:54
dengweki : 糟糕 12/02 07:54
peterlee97 : 什麼辣雞法官 12/02 1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