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23歲男與13歲少女性交「情堪憫恕」? 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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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okann (我怕練太壯)
標題: [新聞] 23歲男與13歲少女性交「情堪憫恕」? 高
時間: Mon Dec 1 17:55:46 2025
23歲男與13歲少女性交「情堪憫恕」? 高院改重判3年2月
23歲劉姓男子和13歲少女交往,趁少女家人不在,跑到她的住處床上嘿咻完事時,少女父
親返家撞見劉男全裸和女兒躺在床上,氣得報警提告,檢方依「對未滿14歲少女性交罪」
起訴;新北地院審理時,少女父親請求法官從重量刑,但法官認為2人是男女朋友,依最
輕本刑3年以上規定判刑太重,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規定減刑為1年10月。檢方上訴
成功,高等法院認定一審判刑不當,加重改判為3年2月。
劉男和小他10歲的13歲少女交往成為男女朋友,因少女家人不在家,去年4月30日凌晨1時
,趁機到少女新北市中和區住處偷情性交。不料,上午近7時,少女父親返家,進入少女
房間察看,赫然發現劉男全裸躺在女兒床上,痛罵劉男性侵女兒,報警提告。檢方依「對
未滿14歲少女性交罪」起訴。
劉男坦承和少女發生性行為,但辯稱2人是兩情相悅而合意性交,他是「一時思慮不周」
,犯行輕微,並允諾願賠償20萬元,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給予減刑。
新北地院審理認為,劉男無法妥善抑制自身情慾,明知少女僅13歲,心智尚未成熟,竟和
她發生性行為,危害其身心發展,且少女父親和檢方建請從重量刑,但考量2人是男女朋
友,且劉男願意賠償,因為雙方和解金額差距過大才未調解成立,及刑法「對未滿14歲少
女性交罪」的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徒刑,有「情輕法重」情形,因此依刑法第59條「情堪
憫恕」規定減刑,判他1年10月徒刑。檢方不滿一審判決結果,上訴高等法院。
高院審理時,劉男指稱已和少女父親達成和解,並先付第一期賠償金12萬元,有賠償誠意
。
但高院認定,劉男是23歲的成年人,明知少女當時年幼,身心發展未臻成熟,為滿足其性
慾,仍和少女性交,且未履行調解內容應給付金額,顯見無依約履行之意,不應依刑法第
59條規定給予減刑,因此一審判決不當,加重改判為3年2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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