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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再修版財劃法違憲 政院今提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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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標題: Re: [新聞] 再修版財劃法違憲 政院今提覆議

時間: Thu Nov 27 13:12:38 2025


※ 引述《NTU87 (公館の椰子樹)》之銘言: : 記者鍾麗華、陳昀、謝武雄、賴筱桐/綜合報導 : 對於立法院十四日三讀通過「再修版財劃法」,行政院院會今將提覆議案,這也是行政院 : 卓榮泰任內所提的第八個覆議案。政院人士昨受訪表示,院會同時也會通過「強化防衛韌 : 及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條例草案」,兩案同時提出,要凸顯中央要有財政能力,才能 : 護台灣、建設國家。


覆議文書如下:


財政部會銜本院主計總處簽以:


一、立法院第十一屆第四會期第九次會議三讀通過修正「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經

本部會同本院主計總處研議結果,全案確有窒礙難行之處如下:


(一)本次財劃法修法之立法程序已悖離公開透明與討論原則,不符憲法國民主權原則與民

主原則。


(二)財劃法修正條文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三十七條之三第四項第三款要求一般性

補助款不得低於一定金額,計畫型補助款不得低於一定比率,且延續性計畫不得任意終止

或變更補助金額,將造成對預算案為增加支出提議之實質效果,有「違反憲法第七十條本

旨」、「侵害本院提出預算、形成施政計畫之權,違反權力分立原則」、「嚴重影響政府

財政健全及中央各項施政決策、推動權限」等窒礙難行之處。


(三)財劃法修正條文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中央「應」補助地方政府,無法達成全國經濟平

衡發展及調劑各地方政府財政盈虛目的,不符憲法第一百四十七條及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九

條第一項規定意旨。


(四)財劃法修正條文第三十七條之三所定地方政府之財力級次,係依一一四年三月二十一

日修正公布前之財劃法決算審定數計算自有財源,無法合理反映地方政府實際財政能力,

影響地方補助獲配額度。


(五)財劃法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二條之一限縮中央減列、減撥、扣減補助款抵充

之情形,無法落實中央對地方政府辦理自治事項、履行法定義務、落實及提升財政紀律之

監督,亦有窒礙。


(六)財劃法修正條文第三十七條之二有關中央對地方財政之考核事項不足;另考核規定「

由行政院召開地方首長會議共定之」,執行上有窒礙。


(七)立法院兩次修正財劃法,大幅削減中央財源,未併同檢討事權劃分,且使一一五年度

舉債超限,擴大城鄉差距等爭議問題,本院於一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函請立法院審議之「

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可解決前二次財劃法修正衍生之問題。


二、另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

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

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

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

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三、綜上,本次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全案確有窒礙難行之

處,爰建請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呈請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

覆議。




同時還有《強化防衛韌性及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條例》草案全文:


第一條


因應中共軍事威脅持續擴增,為建置可強化國軍防衛韌性與不對稱戰力之武器及裝備,運

用重層攔截網,打造臺灣之盾;引進高科技及人工智慧,加速擊殺鏈;厚植國防產業,打

造非紅供應鏈之強韌防衛體系,以提升聯合作戰效能,確保國家安全,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強化防衛韌性及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指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構)、部隊辦

理經行政院核定採購第四條所定項目之裝備、系統與其相關支援系統、裝備之獲得、產製

、維修、工程及訓練。


第四條


本條例所定強化防衛韌性及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之項目如下:


一、精準火砲。

二、遠程精準打擊飛彈。

三、無人載具及其反制系統。

四、防空、反彈道及反裝甲飛彈。

五、人工智慧輔助與指揮、管制、通信、資訊、網路、情報、監視及偵察系統。

六、強化作戰持續量能相關裝備。

七、臺美共同研發及採購合作之裝備、系統。


第五條


本條例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一兆二千五百億元,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其預算編製不受

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不得充經常支出規定之限制。但經費額度因匯率變動影響超過上限部分

,得以總預算方式編列。


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或舉借債務方式辦理;其以特別預算方式

編列之每年度舉借債務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之限制。中央政府總預算

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

總額合計數之百分之十五。


本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第

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條例所列預算之執行,審計機關應依法辦理審計。


第七條


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自公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二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滿未及執行部分,必要時,得經行政院核定酌予延長。




綜合這些看來:


一、行政院「附和」賴清德的言辭,自然已經很明顯了


二、「剋扣」質疑只會越來越多


三、想繼續推銷被吹捧「目前最好」的自家版本修正案,至於人家的感受如何,這不在行

政院的考量範圍之內




不過以立法院的態度來說,大概一點都不會在乎


如果照著既定排程進行審議,一旦被「否決」時,應當要立即開始思考其他下下之策,且

不容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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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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